一、商业秘密秘密性司法鉴定所需材料
秘密性即人们口中常说的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三大特性之一。原告要起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需要先证明自身主张的商业秘密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商业秘密;被告在辩护时,抗辩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也是基本手段之一。故此,司法鉴定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鉴定报告显示原告主张商业信息为商业秘密,那么意味着原告先胜一筹,接着进入下个程序;反之,整个案件基本上没得打。
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记载权利人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原始资料(图纸、工艺文件、源程序、合同、客户信息等);
(2)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情况的书面说明,包括: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功能用途、区别特点等;权利人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什么保密措施(应当附上相关文件佐证);利用商业秘密所制造的设备产品有否公开销售;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3)对客户名单、采购渠道信息等经营信息的鉴定,委托方一般须提供与客户或供货商实际交易的协议、单据、票证等证明材料。
这一点需要特别提醒大家,鉴于大家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很多企业并没有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对于客户名单的管理更是没有坐到最好。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很多都与离职员工有关联,或跳槽带走客户,或自立门户挖前东家客户,而这一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那么,在做这类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时,一定要把客户名单的详细信息(交易习惯、付款方式、电子票据……)提交上去。
二、商业秘密价值性司法鉴定所需材料
除了秘密性之外,具有经济价值也是商业秘密的三大特性之一。简而言之,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否则再具有秘密性的信息也没用。
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权利人对秘密信息利用(自行制造产品、技术许可、技术投资入股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2)证明上述说明的文件资料(合同、票据等)。
同一性的的司法鉴定相当关键,这将有可能直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如果侵权人所使用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几乎坐实。
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记载权利人信息的技术资料(技术图纸、工艺文件、源程序、合同、客户信息等);
(2)记载被控侵权信息的技术资料;
(3)要求对比的内容及具体范围的书面说明。
如需了解商业秘密司法鉴定费用、流程及机构等问题,欢迎直接联系我们的商业秘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