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中,参考了西南政法大学曾德国教授原来牵头撰写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实施规范”(参加《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前新的《知识产权鉴定通用程序规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鉴定技术规范》、《技术信息非公知性鉴定技术规范》、《技术信息同一性鉴定技术规范》,以及《商标鉴定规范》,《商品类别同一性鉴定规范》、《美术类作品同一性鉴定规范》等。但是在撰写中,遇到几个问题,需要与专家学者商议。
一、知识产权鉴定的范围
这个问题是一个老话题,但是撰写“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不可能回避这个问题。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专利局,为此对于专利技术鉴定,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的鉴定,已经在行业内达成共识。2018年11月,在发起筹备知识产权鉴定专委会的时候,当时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只同意成立“知识产权技术鉴定专业委员会”,为此我多次与研究会领导汇报,知识产权鉴定不仅仅只是技术鉴定,还包括专门知识鉴定。最后,领导同意,批准成立“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
我一直主张,知识产权鉴定包括技术鉴定和专门知识鉴定。也就是说,对于运用专门知识对知识产权专门性问题进行鉴识,也是知识产权鉴定的内容,如商标鉴定、美术作品同一性鉴定等。有的学者不同意该观点,理由只有一个,就是知识产权鉴定,只是技术鉴定,对于运用专门知识鉴定不认可。
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商标、美术作品等鉴定,主观判定太强。
大家试想一下:
首先,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有一批的文书检验专业的专家教授,如全国著名的文书检验专家邹明理教授、王成荣教授,李纯实教授、游嘉德教授。后起之秀贾志辉教授、王勇教授、王跃博士等等,每年受案数量达2500件。这些鉴定专家主要从事的就是“笔迹鉴定”,对于笔迹比对鉴定,更多的是依靠鉴定人的经验积累,就像一位“老中医”,靠的不单纯是理论,更多的是实战经验。而笔迹鉴定,已经有比较成熟的鉴定标准,即司法部颁布的《笔迹鉴定规范》。知识产权鉴定中的商标鉴定、美术作品的同一性鉴定等,应该与笔迹鉴定类似。
其次,从最近几年我们接受的商标鉴定的案件来看,由于商标近似判定主观性太强,我们接案比较慎重,很少接这类案件。但是最近几年,我们接受的假冒商标的刑事案件,咨询数量每年都超过10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案件:一是公安机关立案的需要,要求鉴定“商标是否相同”。二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假冒商标不认可,委托律师提出的鉴定。最近几年,我们已经否定了6件假冒商标案件,并且获得了认可。三是司法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内部对假冒商标意见不一致,进行的鉴定咨询。由此可见,商标鉴定还是存在有市场需求。
“存在即为合理”,既然有市场需求,知识产权鉴定理所当然的就应该将“运用专门知识对知识产权专门性问题进行鉴识”,纳入知识产权鉴定的范围。
二、撰写“鉴定标准”遇到的问题
通过上述讨论,大家或许基本上认可我的观点,知识产权鉴定包括技术鉴定和专门知识鉴定两大部分。而专门知识鉴定,即指“商标鉴定”、“美术作品同一性鉴定”等。
但是在撰写中,却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如“笔迹鉴定”,是指鉴定人根据需要鉴定的可疑笔迹与供比较、对照的样本笔迹,利用书写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特点,进行比对的过程。有一点很明确,鉴定人是以专家的角度,得出笔迹比对结果。
而商标的鉴定,则是鉴定人,以“相关公众”的视角,对“争议的商品标识”与“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在这里,商标鉴定人需要以假想的“相关公众”身份。这个问题,估计也是大家对“商标鉴定”存在有争议的原因。
撰写“商标鉴定标准”,最难的问题就是如何假设“相关公众”,在此,需要征求大家的意见。2020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实际上,已经可以说解决了商标侵权判定中绝大多数的案件。而商标鉴定只是针对极少数的疑难案件,但是恰恰是这极少数的疑难案件,却对知识产权行业影响深远。
撰写“美术作品同一性鉴定”,就不存在这个问题。鉴定人从专家的角度,直接阐述就行。当然,对其中分析说明中,不可避免的“独创性”的判定,也是从专家的角度来认知。
三、结语
本文主要阐明,
一是知识产权鉴定包括技术鉴定和专门知识鉴定,这个问题大家应该逐步达成共识。
二是撰写“商标鉴定标准”中,鉴定人应该从“相关公众”的视角来分析问题,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表述更为合理。撰写“美术作品同一性鉴定标准”就比较容易一点。
作者: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