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司法鉴定
中央财经大学郭华教授明确指出,知识产权鉴定尽管不再属于“四大类鉴定”,但仍然可以称为司法鉴定。理由是: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也就是说,只要用于诉讼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是否称为司法鉴定,是由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决定的。但是,郭华教授没有具体陈述。
表1 委托鉴定主体的分类
序号 |
委托主体 |
出具报告类型 |
1 |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
司法鉴定意见书 |
2 |
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 |
鉴定意见书 |
3 |
企事业单位、个人 |
咨询意见书 |
二、鉴定结果的表述要科学
在我这次讲述的《商标司法鉴定讲座》中,也有所涉及。从事知识产权鉴定的鉴定人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专利代理人、专利审查员,以及其他技术专家,体现得更多的是技术思维。但是知识产权鉴定需要将技术思维与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这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没有明确的边界,知识产权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常常融合在一起,鉴定人必须首先需要将二者进行“分离”,确定一个“相对边界”。而这个“相对边界”,与传统的法医鉴定、物证鉴定,有明确的边界不同。“相对边界”中,有可能即包含有事实认定,也包含有法律适用。如技术信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五种情形,其中就包含有70%的技术问题,30%的法律问题;而在“不为公众所知悉”定义中“不容易获得”的认定,其中包含有30%的技术问题,70%的法律问题。也正是针对这一点,知识产权鉴定往往受到一些人的质疑。
尽管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边界上,还存在有争议,但是对事实认定的专业术语与法律适用的法言法语之间,却是有明确规定的,不容许随意乱用。
鉴定的目的,是希望解决诉讼中争议的问题。因此,鉴定结果的表述应该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法言法语表述一致。有的鉴定机构,自己人为设置一些专业术语,法官拿到鉴定书,不知怎么使用。除了鉴定人自己,没有人看得懂。对此,我在《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的解读》一文中,有专门的表述。下面表2为知识产权鉴定结果中的表述一览表,供大家参考。
表2 知识产权鉴定结果表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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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著作权 |
作品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
2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
技术特征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 |
3 |
商标 |
商品之间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
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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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业秘密 |
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
技术信息之间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
为此,建议:对鉴定结果的表述,一定采用规范用语,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其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鉴定人鉴定能力的认定问题。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专业作为学科发展的历史不长,很多从事知识产权鉴定的鉴定人没有知识产权专业的毕业文凭,也没有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
但是,在专业认定上,应该从宽。因为,知识产权学科包含的内容太广泛,可以说我国现有的每一个专业学科,都与此相关,考察“学习经历”意义不大,除非学历上直接写明“知识产权专业”。为此,建议:重点考察“工作经验”,是否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
其次,现在司法部对鉴定人的分类越来越精细化,目的是提高鉴定人的鉴定质量和鉴定水平。但是对知识产权鉴定而言,鉴于鉴定的案件数量不多,鉴定的专业范围,鉴定机构的成本较高。为了鉴定成本与鉴定质量的平衡,为此,建议:知识产权鉴定人的鉴定类别,在现阶段宜宽不宜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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