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代理与专利鉴定
专利代理,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人,作为委托代理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利代理还包括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事宜。
专利申请的最终目的是获得专利权。如果发生专利侵权或者其他专利诉讼,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专利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争议的专利技术和相关的专利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的过程。
二、专利技术保护范围对专利技术鉴定的影响
权利要求书是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求为内容。判定他人是否侵权,也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
1.专利技术保护范围
在理想情况下,权利要求书界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使申请人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恰好能将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准确划分,获得的保护范围与该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完全一致。但是该情况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很难得以实现。
一份优秀的权利要求书,需要同时实现两个目的:
(1)通过严格的专利审查获得授权;
(2)能够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
2.专利技术鉴定范围
在专利审查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都是属于被严格审查的主要部分;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书,尤其是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又是界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
作为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确定的就是是否属于专利权利书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独立权利书的技术特征内容,就是专利的保护范围。鉴定就是将争议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权利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鉴定时,主要是将权利人专利权利书中的独立权利,作为比对的样本。
作为被告,对权利人的诉讼有异议。一是鉴定时,仍然只能以权利人专利权利书中的独立权利,作为比对样本;二是如果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有异议,只能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是法院行政诉讼等程序提出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申请。
由此可见,专利权利书撰写时,希望在保证专利授权的前提下,保护范围足够大。当专利获得授权,这个保护范围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律文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技术鉴定就是依据权利人专利权利书的内容为保护范围,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
三、技术特征撰写质量对专利技术鉴定的影响
1.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撰写技巧
(1)需要确定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技术特征。所谓核心区别特征,就是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之间相互区别,并且又能够使该待申请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特征。一般采用一句话概括,被称为核心区别特征的“一句话描述”。
通常,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仅仅是自己优选的方案,代理人必须以该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区别为出发点,确定核心区别特征,重新进行概括和提炼,从而形成新的符合专利保护要求的抽象技术方案。这个技术方案只要求符合技术逻辑、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即可。
(2)在确定核心区别技术特征后,才能确定关键创新点。所谓关键创新点是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具体实施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与核心区别特征不同,它不是该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边界,而是该技术方案的优选实施方式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难点的技术特征,或者是构思最巧妙、最难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的技术特征;或者是使该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特点的一个技术点。找出关键创新点将为权利要求的布置提供方向,关键创新点应该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进行重点的分层次布置。
(3)选择最小技术特征集,形成核心独立权利要求。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首先需要找到体现核心区别特征的完整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但是,绝对不能选择并非必须的技术特征;将这些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特征集被称为“最小技术特征集”;并根据最小技术特征集,连缀形成为核心独立权利要求;并适当的加入一些连接词,就将整个技术特征连缀为完整的技术方案。
(4)根据关键创新点,分层次布置从属权利要求。首先是将确定的关键技术特征通过从属权利要求逐层落实。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从属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引用某一个权利要求只是简化的写法。在思考时、在语言组织时,都应当把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假想的方式完全代入,从而开始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2.专利技术鉴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专利技术鉴定中,权利人往往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的最大范围。因此,鉴定时,样本主要时以专利权利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为比对对象。
(1)需要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有时,对技术特征的分解方式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技术效果(参见:罗璇,专利技术特征的分解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2)争议产品的技术特征分解。将争议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书独立权利分解的技术特征对应进行分解。
(3)技术特征比对。将争议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书独立权利分解的技术特征一一进行比对,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由此可见,专利权利书撰写,不仅包括独立权利要求,还包括从属权利要求。而专利技术鉴定主要参照的样本是独立权利要求。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所示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有歧义,其他内容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四、专利权利书撰写技巧对专利法律保护的影响
在专利权利书撰写中,不仅仅只是考虑专利授权的需要、鉴定对专利技术保护的需要,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的内容。目前已经出现采用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即“权利要求组”。由于每个独立权利并不是平等的,从而形成核心独立权利要求和次要独立权利要求;而每一个独立权利又有其从属权利要求。这样,一个专利权利书,包含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多个“权利要求组”时,需要考虑产业链原则、对应原则、单边权利要求等具体要求。
1. 产业链原则
在侵权诉讼中,有时需要根据产业链原则,在核心独立权利要求组的基础上,增加次要权利要求组,有利于选择侵权诉讼地。例如,一种电源充电器。申请者是一家电动剃须刀生产企业。如果将核心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写成剃须刀,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显然过窄。如果有人将该电源充电器用于手机、笔记本电脑、充电电筒、收音机等等场合时,就无法保护。因此,核心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无疑应当确定为充电器。但如果只有充电器的权利要求,则在侵权诉讼中会很不利。对该申请人而言,主要竞争对手,就是电动剃须刀的同行。但是,一般电动剃须刀生产企业,使用的电源充电器时,都是第三方企业生产的。如果对这样的厂家提起诉讼,该被控侵权厂家只要告知专利权人其合法的进货渠道,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使侵权诉讼的目的无法完全达成。为此,在专利权利书撰写时,需要平衡申请专利包含范围,与企业直接竞争对手之间的专利技术保护,可以在核心权利要求组的基础上增加次要独立权利要求组。
2. 对应原则。
对应原则,是指企业为了国际贸易的需要,为了获得对应的不同的专利类型,以满足不同国家的需要,而进行的专利撰写。在国际交往中,由于各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区别,申请人需要考虑今后进入其它国家的可能性,要求采用此种撰写方式。
3. 单边权利要求原则
单边权利要求原则,是拟申请的专利技术有可能涉及多个实施主体,为便于诉讼时有利于明确侵权者,在撰写专利权利书时,针对每个实施主体单独撰写独立的权利要求。在一些技术方案中,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有可能涉及到多个实施主体。如果侵权诉讼时同时起诉这些实施主体,则责任无法分清,而且其中有些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恰好是专利权人的合作伙伴,专利权人起诉时不希望将该实施者牵涉其中。如在手机领域,就涉及到手机生产商、手机销售商、网络服务商等多家主体,针对不同的主体可能涉及的技术方案撰写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有利于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实施选择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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