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2)余刑二终字第50号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江西华电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电)与天津大学退休教授胡亮光签订技术转让《合作协议》,取得了321、 500型等螺杆膨胀动力机的部分技术。2002年,被告人陈景坤在胡亮光教授的推荐下,与江西华电签订了聘任合同,作为江西华电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江西华电对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进行了长期的研发和试生产,在原有的基础上又研发了250、 408等型号产品,并于2004年7月21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7月5日获得发明专利;但对螺杆膨胀动力机的核心技术即“带冷却套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改进进气口结构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作为保密技术,没有申请专利。2004年,被告人陈景坤与江西华电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约定:被告人陈景坤无论是在职和离职必须保守江西华电的技术秘密,并承担无限期保密责任。2008年1月,被告人陈景坤签订了公司董事、高管承诺书,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违约的赔偿责任。
2008年3月,被告人陈景坤由于各种原因向江西华电提出辞职,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4月离开了江西华电。2008年6月1日其人职辽宁丹东克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克隆),任丹东克隆螺杆项目总工程师,主持生产并销售了321、250、 408、 500等型号螺杆膨胀动力机,以低价位同江西华电进行恶意竞争。
被告人陈景坤为获得丹东克隆的重用,将江西华电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专利申请,2010年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带冷却套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改进进气口结构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等技术专利,致使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公开,给江西华电造成了重大损失。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国科知鉴字[2011]91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亦对本案所涉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进行了确认。且江西华电公司已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其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案例评析】